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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构成侮辱诽谤罪谁受理(行为人可能构成诽谤罪)

更新时间:2024-02-04 22:42:39作者:未知

行为人构成侮辱诽谤罪谁受理(行为人可能构成诽谤罪)

一、行为人构成侮辱诽谤罪谁受理?

侮辱和诽谤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诽谤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于一般的诽谤罪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而诽谤罪是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所以诽谤罪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是如何表现的?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综上所述,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受害方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律判定情况属实,依法追究民事赔偿的同时承担刑事处罚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规定要求,侮辱诽谤行为的受理机关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诽谤罪  侮辱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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