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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什么(安徽省工伤保险办法)

更新时间:2024-06-17 07:32:32作者:佚名

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什么(安徽省工伤保险办法)

一、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什么?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市场,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工伤鉴定的材料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具体详情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综上所述,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伤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很复杂,希望需要工伤鉴定的当事人可以仔细了解相关的规定,避免在鉴定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标签: 工伤保险  条例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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